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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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车库被二卖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12-29 10:06:50


    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终审审理了一起由购买车库引发的案件。当事人邵某和郎某先后购买了同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一间车库,由此引发了强烈争执,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自己拥有该车库的所有权。一、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

    2011年10月9日,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太行新城花费63000元购买了涉案车库,并由该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当日,该房地产公司通知物业公司向邵某交付涉案车库钥匙,因物业公司将钥匙丢失,便让邵某更换车库锁芯之后完成交付。后邵某陆续将购买的抽油烟机、液化气灶、床垫、餐桌、柜、乒乓球案、电饭锅等用品放入车库内。2014年8月5日,该房地产公司经理常某又将涉案的车库以7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郎某,并出具了收据。常某将该车库门撬开,换锁后将钥匙交付郎某。郎某将车库内的物品全部搬出放到楼梯下,并对该车库进行装修由其母亲居住。

    法院认为:2011年10月9日邵某已付清价款,房地产公司交付车库及钥匙,双方均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虽该争议车库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不影响邵某依法取得争议车库所有权的认定,2014年8月5日,郎某虽也交纳了争议车库的款项,但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可以认定郎某对争议车库的占有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最终判定邵某拥有该车库的所有权并支持了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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