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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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出事故 接受劳务一方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7-05-25 19:30:06


    5月25日,沁阳法院执行局法官赵利向被执行人王二元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被处以刑罚的法律后果后,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1年2月,原告王方云及其妻子夏洪琼、儿子王泽飞经谢保辉介绍到被告王二元开办的小高炉从事炼石工作,三方商定工资每人每日为65元。2011年6月22日早上5时许,原告王方云在工作时从小高炉中吊篮上连人带货掉下炉坑,造成原告大面积烧伤及骨折。原告王方云受伤后被送至沁阳市西万镇卫生院进行抢救,随即转入焦煤集团中央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王方云在本案诉讼前申请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评定其伤残柒级,但被告王二元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诉讼中,经原告王方云申请,原、被告共同委托焦作怀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方云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情况进行鉴定,该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焦怀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载明“被鉴定人全身多处瘢痕,后期治疗属于医学美容范畴,治疗方法、治疗费用及地域均有较大差别,故无法明确评定,待实际费用产生后,由法院判决。”,该鉴定书第五项鉴定意见载明:“原告王方云烧伤构成八级伤残。”

    为此,沁阳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方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696.3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二元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条件差,履行能力不足,导致案件一直未结。执行局法官赵利向被执行人王二元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被处以刑罚的法律后果后,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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