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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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环资庭敲响环保第一槌

  发布时间:2018-06-05 17:53:07


    6月5日,一起非法占用、毁坏大量耕地的案件在焦作中院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作出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这是焦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敲响的生态保护第一槌,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崔某于2000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5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初,崔某未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南侧市委党校南新河北侧、中州农场家属院东侧的土地,在该宗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圈建围墙,建房两处。经查证:所占大部分耕地上建有房屋、堆放有近一米厚的建筑垃圾,致使原有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经鉴定:崔建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及堆放建筑垃圾占地总面积20.62亩,全部为一般农田;其中因建房及堆放建筑垃圾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13.54亩,全部为一般农田。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崔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改判其缓刑,于是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后认为,崔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耕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崔某的上诉理由、请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上诉人崔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宝贵的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资格附带提起社会公益诉讼,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亦无错误。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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