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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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荡秋千撞伤他人 父母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6-05-17 14:59:39


    最近几年,有关儿童遭受意外伤害的事情接连发生,有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14岁以下儿童遭受意外伤害,而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看管是主要原因。既然如此,那么“粗心”的父母们是否要为孩子的意外负责任?日前,山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案,一审判决被告的监护人担全责。也许,只有法律才能让粗心父母"长记性"

    去年5月20日傍晚,三岁的甜甜(化名)随父母在饭店晚餐后准备回家,当路过一休闲场地时,甜甜随同亲属家的孩子去玩耍,甜甜因年幼在旁边观看。没想到紧邻的一个十一岁男孩童童(系附近午托部被午托的孩子)在荡秋千时因幅度过大将甜甜撞到在地,导致甜甜右眼部被秋千底部的角铁碰伤。甜甜被父母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眼挫伤。手术缝合后,住院20余天。原告监护人要求童童父母及午托部老师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6000元。

    山阳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父母作为童童的监护人把孩子放在午托部,晚上八点多童童的父母一个关机一个喝醉酒接不了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童童在荡秋千时对甜甜造成的损害,童童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午托部老师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款规定判处被告童童父母赔偿原告甜甜医疗费护理费等6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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