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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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惊喜 1亿资金失而复得

  发布时间:2020-10-21 08:17:08


孟州市某上市公司通过私募基金进行投资,没想到遭遇停止赎回,上亿元的债权眼看要“打水漂”,最终在孟州市法院的不懈努力下,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2018年9月,原告孟州某上市公司先后8次认购了被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私募基金,共计1.09亿元,并与认购当日进行了汇款。2019年3月20日,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突然发出“停止申购、赎回、兑付收益及后续处理事宜的公告”,停止对原告所认购基金的赎回和兑付收益,造成原告上亿元的认购金无法收回。面对重大损失,该上市公司起诉至孟州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某等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9亿元及利息。

突然间冒出这么多被告,一时间让法院有些摸不着头脑。

原告解释说,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母公司(以下简称为母公司),上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杨某等人是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的股权代持人,而母公司在资产说明视频会上,证明了其私募基金的动向与用途和他们有关,原告是根据这一线索将其一并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诉前保全。

摸清案情后,孟州市法院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到北京冻结了杨某等人在某商业银行持有的股份,随后通知被告进行应诉。

然而在此期间,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如果产生纠纷,由上海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孟州市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

如果按照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孟州市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但原告根据实际情况,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的,孟州市法院有权审理,并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再次被依法驳回。这一来一回,仅仅因为程序问题就耽误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

接下来,为了彻底弄清几个被告之间的关系,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上海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关系,详细了解其资金、人员、办公地点等是否存在关联。“只有查明他们之间有关联和混同关系,子公司才能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子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承办法官解释到。

经调查,原告提供的线索属实,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将母公司募集的基金用于购买某商业银行的股份,并找了杨某等股东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了代持,各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

为了顺利解决此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积极和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1.09亿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以其所持有的某商业银行的股权价值,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至此,该案得到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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