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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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法院:偷“自己的”车也犯法?

  发布时间:2021-01-27 08:33:23


近日,一名男子太“聪明”,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质押给他人后又偷走卖掉,结果被中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朱某飞与杨某合伙在濮阳市某村租赁一个场地,建了一个挖比特币的“工厂”,并接用相邻砖厂的电(电费便宜)来生产201911月,被害人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租用该厂场地做比特币生意,并转给杨某、朱某飞23.5万元作为预付电费款,但后来由于电路被断无法经营,曹某要求退还预支电费。202019日,朱某飞、杨某和曹某签订了借款质押协议,在归还19.5万元的同时,朱某飞还将名下一辆汽车质押给曹某作担保。


然而,3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飞在未还清曹某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车上定位导航,联系了两个开锁师傅,私自将车偷走,随即变卖7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至今被盗轿车未能追退。经鉴定,被盗的轿车价值153838元。


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合法质押于他人处的质押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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