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非法狩猎会触犯法律。近日,家住博爱县柏山镇某村64岁的村民刘某,因在山坡上非法捕获了一只国家保护的小鸟而触犯了法律被判刑。
博爱县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6月18日10 时许,刘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自制撑杆、粘网等作案工具窜至博爱县柏山村西南部山坡上,通过撑杆架设粘网,利用自养鸟的叫声吸引野生鸟的方式,非法猎捕二只野生鸟(俗称:山小虫、金翅)。在收网过程中,山小虫逃脱,正当刘某将金翅装入鸟笼收网时,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猎捕的金翅学名金翅雀,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