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企业过中,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循序渐进,稳妥有序,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民生为切入点,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减少信访,树立一盘棋思想,化解矛盾,确保破产企业稳妥落地。
一是及时沟通,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破产案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尤其对于破产企业房地权属的确认、国有资产的处理、职工的安置、税款的核实、企业的注销等,都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政府部门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协调好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对于法院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保证破产效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二是加强对破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作的透明力度。首先是在立案时,要求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其中必须明确职工人数、分流安置去向和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来源。且经职工代表会通过方可立案。其次是对申报的职工拖欠工资、劳保费用、劳动保险费用等详细造册在企业张榜公布,让职工提出意见。再是对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提出分配意见建议政府用于安置职工。三是加大说服解释工作,增强工作的稳定力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运用张贴告示、印发宣传品等手段将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告知广大职工,积极引导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遵守诉讼秩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增强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危机感和心理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点,把思想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保证企业破产稳妥有序进行。四是最大限度减少破产费用,讨要对外债权,提高职工的受偿力度。严格规定除案件受理费、破产财产管理费用、审计、评估、变卖费用和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收债权差旅费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外,其余费用不得从破产费用中开支,尽可能的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在债权的追索中,首先应由管理人做第一步的清理工作,能够结清的,不必由法院强制执行。确需强制执行的,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完成债权的追索工作。对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行为,法院要及时依清算组的申请或依职权行使撤销权,裁定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截止到7月底,共兑付资金2100万元,安置职工1430人。有力维护县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