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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任英与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穆海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穆海涛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穆海涛,男,汉族,40岁,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韩愈大街中段北侧。 身份证号:410803198309025536。 执行案号:(2015)焦执字第47号。 执行标的:900000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穆海涛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执行到位数额的20%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任英与济源中汽之星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穆海涛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穆海涛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焦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穆海涛,男,汉族,40岁,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韩愈大街中段北侧。 身份证号:410803198309025536。 执行案号:(2015)焦执字第45号。 执行标的:520000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穆海涛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执行到位数额的20%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买双才与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焦经初字第64号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东亮(袁同会),男,回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磨头镇二仙庙村,现住济源市民族街57号。 身份证号:410827197111122011。 执行案号:(2005)焦执字第27号。 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袁同会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5000元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0391-3386455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 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向法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院在执行买双才与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被执行人袁同亮、袁东亮(袁同会)规避执行,不履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焦经初字第64号经济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同亮,男,回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磨头镇二仙庙村,现住济源市民族街57号。 身份证号:410827197111122011。 执行案号:(2005)焦执字第27号。 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 悬赏时间:2024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悬赏措施及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袁同亮具体财产线索等,并协助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制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悬赏5000元给予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639190011(张法官)0391-3386455。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局温馨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曝光不是目的,自觉履行义务才是坦途,期待更多的被执行人从失信走向诚信。
· 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河南省高院有关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执行指挥中心是处理远程指挥、应急执行事项的协调处理、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执行活动及其他执行决策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执行指挥中心机构设置。指挥长由执行局局长担任,设两名副指挥长,分别由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和综合处处长担任,指挥中心下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执行外勤大队,由两名副指挥长分管,人员分别由综合处和执行警务大队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执行案件的登记、启动、信息核对; (二)对本院执行案件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和首次查控; (三)执行舆情的监督交办与督促; (四)行督办事项的跟踪催办; (五)执行指挥平台的执行事项委托的监管; (六)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的管理; (七)本院诉讼保全案件的办理; (八)对辖区内案件进行节点管控、流程监督、质效分析,决策研究、情况通报; (九)监视失信被执行人动态,受理举报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 (十)负责调配、协同辖区内执行队伍,组织辖区内法院的联合执行,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一)对辖区内大案要案和重要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挥和协调; (十二)执行局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及推进工作。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领导带班工作制,日常运行由一名执行人员一名执警大队人员和一名网络技术人员负责,工作时间应在执行指挥中心值班,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处理的事项,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在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请求处理事项等基本信息后,指挥备勤人员或其他人员处理,并完整做好记录登记,情况复杂的应当立即报告执行局负责人。 第五条 在接到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执行线索后,执行指挥中心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接到执行线索后,需要立即处理的,上报主管领导应当在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小组进行处理。 (二)对不需要立即处理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后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执行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条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执行人员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开启移动执行APP,开启全程留痕模式记录执法的整个过程,实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络。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人员在接听电话时,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诿、训斥、刁难。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接到指令后相互推诿、未及时出警,贻误处置时机的; (二)在执行过程中,态度粗暴、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执行机密,导致被执行人逃逸或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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