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怎么都没有想到,为帮朋友完成理财任务,自己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仅6天便还回,也触犯了刑律。11月4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朱某挪用公款罪一案,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朱某本是中站区某村报账员,从事财务工作十余年。2010年7月,该村村民许某找到朱某,与其商量能否帮忙借用公款。许某之女在某银行中站区支行工作,每年有繁重的揽储任务。因此许某希望朱某可以帮忙购买其女儿银行的理财产品。不知后果严重的朱某一口答应。2014年7月21日,朱某从会计站取出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462550元现金支票,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第二天,朱某从该账户内取出现金40万,在某银行中站支行存入以自己姓名开设的账号内,用以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2011年7月26日,朱某便将40万元理财产品赎回,并将其间所得利息65.76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利用自己担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40万以个人名字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被告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