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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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权案件,两次指令再审 耐心细致调和,化解十年纠纷

  发布时间:2009-08-26 10:05:08


    焦作中院审监庭积极开展“调解年”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8月26日,一起纠纷长达十年、当事人长期上访的侵权案件,在审监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杨某撤回了再审请求。

    原告卫某的丈夫(已亡故)于1987年交纳部分款额后,取得讼争房屋的使用权。1995年卫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在讼争的房屋中共同生活。1995年国家房改时,卫某、杨某工龄累计后参加了房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卫某。1996年11月11日卫某又交纳8275.03元购房款。后某、杨某在生活中发生纠纷,2000年卫某离家与其女儿生活。卫某起诉杨某要求杨某搬出诉争房屋。

    案经一、二审后,二审判决杨某搬出诉争房屋,杨某不服,以其是共有人、其无处居住为由向省院提出再审申请。依照省院裁定,本院再审判决,维持了二审判决。

    杨某仍然不服向省院申请再审,省院又一次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考虑到双方争执标的不大,但诉讼过程长,当事人年龄大,且七十余岁的杨某再审庭后也因病住院,卫某也在外省长期居住,不仅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且多次做杨某、卫某的子女工作,细致讲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写出撤诉申请。卫某支付杨某6000元也在法官见证下实际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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