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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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惹事端 打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2 17:02:42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而且有些人还可能“耍酒疯”伤人。2014年11月10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被告人田富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2013年4月25日17时许,田富兴与寇友淳在焦作市中站区银欧市场冒山酒行饮酒后,来酒行办事的寇宇看到自己的侄子寇友淳“喝高”了,就骂寇友淳并让其回家。田富兴拉着寇友淳不让走,称还没喝尽兴,随后寇宇和田富兴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田富兴扯住寇宇的衣领,用拳头将其打伤。经公安部门鉴定,寇宇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富兴因琐事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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