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一起备受各界关注的医疗服务合同再审案,在再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06年3月24日,谢某因冠心病到我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4月4日出院。后谢某以该医院对其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由于欺诈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1065.08元;医院由于欺诈行为增加赔偿其103129.39元;医院承担其为维权、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及复印、交通等费用70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谢某起诉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后谢某仍不服,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谢某申请再审、抗诉再审作出了两份再审裁定。
谢某在起诉前后围绕本案纠纷,先后到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医保中心、市人大、市纪委、市政法委等单位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再审后,各级领导批复纷纷转来,要求尽快妥善处理。合议庭成员一边认真接待,听取谢某意见,就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协调,取得支持。经多次工作,终于使谢某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近日在再审法官监督下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