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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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处现真相 服务审判获好评

  发布时间:2014-11-28 14:54:16


    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在办理一起文检类对外委托案件中,从告知当事人鉴定风险等细微处入手,认真细致与双方当事人交流,避免了一起无鉴定必要的案件,为审判提供良好的服务。

    本院民三庭移送我处的申请人杨XX与被申请人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记账单上的“欠12245”元中“1”与“2245”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申请人认为不是同一时间书写,“1”为被申请人后来添加的,相差有10个月左右的时间。被申请人则一口认定就是同一时间书写的。双方协商选择了鉴定机构。

司法技术处接到民三庭移送的案件后,不是简单地将材料移送鉴定机构,而是主动与鉴定机构联系,详细询问鉴定的程序、将采取的鉴定方法;并采取背对背的措施分别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及方法与当事人交谈,明确告知采取破坏性鉴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同一时间书写,对申请人不利;若不是同一时间书写,对被申请人不利;还有可能由于检材、技术等原因无法做出准确的结论。让双方当事人详细谈出买卖合同纠纷的由来,欠条所形成的过程,希望双方当事人认真考虑鉴定的风险及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我处认真细致的工作下,被申请人终于说出“1”当时不是很清晰,是自己又用笔描的情况。该情况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开庭中均未提及、确认。

    我处随即将该新情况告知合议庭。合议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承认对鉴定内容的数字进行改动,足以影响鉴定后果,决定不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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