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某在温县一大街上经营一家“天子斋”卤肉店,2013年5月2日其就因在卤肉中添加工业盐于被行政处罚。2013年9月份,武某又在加工卤肉时又添加工业盐,累计销售卤肉245公斤许。经河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检测认定:武某使用的盐为精制工业盐(不含碘),含有亚硝酸钠属于强致癌化学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以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