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卤肉中添加工业盐 悔不该挣黑心钱

  发布时间:2014-12-01 10:04:37


    被告人武某在温县一大街上经营一家“天子斋”卤肉店,2013年5月2日其就因在卤肉中添加工业盐于被行政处罚。2013年9月份,武某又在加工卤肉时又添加工业盐,累计销售卤肉245公斤许。经河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检测认定:武某使用的盐为精制工业盐(不含碘),含有亚硝酸钠属于强致癌化学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以被告人武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