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与王某因感情纠纷林某持两把水果刀翻墙进入王某母亲家,破门进入客厅后跺开卧室门,王某被惊醒起来后,见到林某拿刀,即上前夺刀左手被划伤。后林某将王某与其10岁儿子张某一起带到王某的面包车上,强行驾车行至焦温高速路口时,王某因为怕张某受伤害便拉开车门,将张某推下车摔伤。车停下后,王将其子抱到车上。林某不听王某的劝说拒绝为张某医治,又开车到温县。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林某用其携带的水果刀放在王某的脖子上,公安人员将车玻璃砸碎将张某解救,后经劝说林某放下刀被抓获。王某的伤不构成轻伤,张某的伤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持械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以被告人林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