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甲虽然仅饮用两瓶啤酒,但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12月2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吃饭期间饮用两瓶啤酒,饭后驾驶白色面包车沿跃进路由西向东行至跃进路与怡光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