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当被告伍某接到一份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的判决书,看到法院判决其归还原告崔某借款9000元及利息4000元时,他为自己的躲债行为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伍某原在崔某上班的工厂干临时工。2006年3月的一天,伍某找到崔某称,他家里有急事需要借现金9000元,保证到下月底还清。当日,崔某就把钱款如数交给伍某,伍某写下借条。借款到期时,崔某向伍某催要钱,伍某推说延长借期,并说每三个月加500元利息。第二年崔某再次催要欠款时,伍某却辞掉工作不见踪影。而后,崔某多次上伍某家催讨,被告躲避不见,故意让家人说他不在家。2009年春节,崔某将伍某堵在家门,伍某许诺过一个月可以还一部分。一个月后,崔某又去催要,被告家人仍说不在家。崔某遂向法院起诉伍某。审理期间,被告仍然玩起失踪,既不到法院应诉,不参加法院调解,又开庭时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崔某和伍某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8月26日,山阳法院的法警将这份民事判决书送达伍某,伍某嘟哝道:早知道这么多利息,我就早还钱啦。心想藏起来法院就没法判啦,到底还是判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