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许某是朋友关系,因许某结婚,许某请张某帮忙驾驶婚车,在接新娘时将路人肖某撞伤,肖某要求张某和许某赔偿而起纠纷。2014年12月5日,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许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被告许某结婚,请被告张某驾驶婚车,被告张某无证驾驶该车将正在过马路的的原告肖某撞伤。许某随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住院治疗69天。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1530元。后经交警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2013年8月1日,肖某的伤情被鉴定为10级伤残。另查明: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许某请被告张某驾驶其客车,双方之间形成了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动帮工关系。张某在帮工过程中,致原告肖某受伤住院,被帮工人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被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还为被告许某帮忙驾车,并在帮忙过程中,致第三人受伤,应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帮工人张某和被帮工人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许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