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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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加大执行力度做好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2014-12-09 15:51:35


    焦作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努力让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对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执行工作出现的偏差,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利益。近日,焦作中院依法裁定撤销了一起孟州市法院的执行异议的案件。

    本案的异议人周文河是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注册情况为:注册资本300万元,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申请执行人郝培江在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上班时受伤,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六级伤残。孟州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赔偿郝培江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3662.11元。郝培江申请强制执行后,孟州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周文河个人财产已同公司财产混同,无法分清为由,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周文河名下的豫AXD998奔驰轿车。

    周文河对孟州市法院的查封裁定不服,向焦作中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孟州市法院的执行裁定。焦作中院经审查认为,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以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债务。本案的被执行人应为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郝培江是在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上班时受到伤害,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由孟州市鑫德塑胶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周文河是本案的案外人。所以,周文河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焦作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保护了周文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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