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8月9日13时许,刘红军、闫亚都的儿子刘某与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结伴到沁河游泳、玩耍。13时20分左右,刘某掉入深水区,在挣扎中闫晓军、闫冰洁二人对刘某进行了拉拽等救助,期间闫冰洁喝了水,其余的人也围到刘某的南边,伸开胳膊未能拉住刘某,刘某沉入水底。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又在浅水区寻找,未果。当时,闫东河带有手机,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害怕刘某家人让赔钱、又担心挨打,就商量不报警,也不给刘某的家人和自己的家人说和刘某一起到沁河游泳、玩耍、刘某溺水死亡的事实。后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到龙涧村西的核桃园摘核桃,傍晚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在闫慧涛家吃过饭后各自回家。当晚,刘红军、闫亚都到闫慧涛及其他邻居家寻找刘某,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未将刘某已溺水死亡的事实告知。8月10日早上,刘红军、闫亚都又到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处及其他地方寻找刘某,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未将实情告知。直至溺水事故发生第二天,刘某的父母到处寻找刘某时,七上诉人仍然隐瞒刘某溺水的事实。后因教师张贞田在沁河巡视时,发现刘某尸体报警,二被上诉人和七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才知道刘某溺水死亡的事实。沁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某死亡的调查报告》结论是:刘某符合意外死亡,不属刑事案件。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受害人刘某的死亡与七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2013年8月9日13时许,二被上诉人之子刘某与七上诉人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结伴到沁河游泳、玩耍。同日13时20分左右,刘某掉入深水区溺水身亡。经沁阳市公安局勘验认定,刘某符合意外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到刘某溺水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均是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被上诉人之子刘某出生于1999年10月29日,到溺水事故发生时,是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躲避父母监管,私自下河游泳、玩耍,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二被上诉人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刘某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二被上诉人疏于对刘某进行在沁河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对刘某进行有效保护,放任刘某外出玩耍,二被上诉人及刘某本人应当承担溺水身亡的相应责任。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七上诉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均缺乏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上诉人闫晓军、闫冰洁也在水中对刘某进行了拉拽等救助,七上诉人也伸开胳膊拉刘某,在拉拽过程中,刘某挣扎几次,沉入水底。七上诉人虽做了些自己能做的事情,但不具备对刘某溺水的救助能力,刘某溺水身亡符合意外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刘某溺水身亡的后果与七上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关于七上诉人闫慧涛、闫晓军、闫东河、刘会丰、闫志伟、韩林涛、闫冰洁是否应当分别补偿被上诉人刘红军、闫亚都10000元的问题。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七上诉人从事民事活动中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诚实信用。七上诉人在刘某溺水发生后,在有通讯设备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外求救或报警,反而共同协商,相约把七上诉人与刘某结伴到沁河游泳、玩耍、溺水死亡的事实予以隐瞒。直至溺水事故发生第二天,二被上诉人到处寻找刘某时,七上诉人仍然隐瞒刘某溺水的事实。后因教师张贞田在沁河巡视时,发现刘某尸体报警,二被上诉人和七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才知道刘某溺水死亡的事实。七上诉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刘某溺水没有能力救助,但七上诉人是和刘某共同结伴出玩的玩伴,就有能力也有义务如实陈述刘某遭受危及生命溺水的事实,反而相约隐瞒,造成朝夕相处、共同出玩的同伴挺尸野外河谷之中的后果。七上诉人的行为有违《中学生守则》中的“珍爱生命、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有责任心”的规定。七上诉人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加重了二被上诉人的损害,故原审法院酌定七上诉人应对二被上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10000元。偿并无不当,是对不诚信行为、隐瞒说谎行为的惩戒,是对公平原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由于七上诉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收入来源,其承担的补偿款应由其监护人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暑假期间,刘某躲避父母监管,私自结伴下河游泳,从此再也没有上来,让自己的青春生命过早凋零。同伴们相约隐瞒,没有做到诚实相告,加重了刘某父母的精神痛苦,也让自己的家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
这起学生溺水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珍爱生命,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和法律保护的最高权益。首先,家长要担负起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时刻教育、提醒孩子远离野外游泳等各种危险活动;其次,未成年人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听从老师和父母的教诲,加强自我修养,养成良好的习惯;第三,要做到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都要诚实守信。隐瞒说谎,只能使事态更加严重,甚至造成不能挽回的恶果。失信、说谎、欺骗,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必将伤害自己。最后让我们共同珍爱生命、守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