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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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排骨味飘香 一小偷同家饭店“光顾”三次

  发布时间:2014-12-11 16:45:23


    因为饭店防盗意识不强,一名山东籍男子便打起了进入饭店盗窃的主意。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发现,该男子4起偷盗案件中竟有3起都是瞄着了同一家饭店的排骨而去的。

    今年8、9月份,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某饭店老板小孙连遭晦气,他家的饭店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竟然多次遭小偷光顾。由于小孙早有防备,饭店内的财务损失较小,可让他想不到的是,每次小偷光顾时饭店的主打招牌菜“**排骨”都会被一扫而空。

    小孙报案后,经过民警缜密侦查,很快锁定山东籍男子杨某有重大嫌疑。经检察机关审讯(这个词我不知道怎么用),杨某供述了自己曾多次入室偷盗财物的事实。据杨某供述,今年8月,他在沁阳一家饭店吃饭时,品尝到饭店招牌菜“**排骨”觉得十分美味,于是,他就打起了这家饭店的主意。某日深夜,杨某来到这家饭店,从窗户里爬进饭店储物间,随手拿走大半盆熟排骨和兔肉,他先将兔肉吃完后,拎着偷盗来的排骨满意而归。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杨某共进入这家饭店两次,每次都是瞄着排骨而去的。令检察机关没有想到的是,在盗窃时杨某十分淡定。其中一次,他在潜入饭店,因没有找到熟排骨,他竟然连老板家冰柜里的一袋生排骨也没放过。见饭店炊具齐备,杨某也没客气,在现场当起了大厨。在烹制排骨时,他还顺手拿走了老板家凳子上放置的一袋苹果。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沁阳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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