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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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瘾发作去盗窃 戒毒所内来自首

  发布时间:2009-08-27 08:33:30


    8月25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7月的一天,毒瘾即将发作的被告人张某途经焦作市某皮鞋厂门面房的电器服务部时,趁被害人杨某在沙发上熟睡之际,将杨某放在茶几上的小提包盗走,内有现金830元和几张超市会员卡,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2年。在强制戒毒期间,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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