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张,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且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审理难、执行难、成本高等诸多问题。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全年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47件,2014年截止9月份该类案件已达55件。笔者结合以上两年数据试析该类案件新特点,探究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供商榷。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一)主体多样化,涉及面广。由最初的自然人发展到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小型企业、小额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间人,专门从事收贷、放贷业务。特别是一些无业家庭主妇,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牟利的经营方式参与了进来。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由原来单纯的亲戚、朋友、同事发展为纯属牟利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同时,民间借贷不再是单纯的为了满足生活需求,而多用于生产经营或成为一种融资手段和牟利手段。
(二) 借款合同简单且不规范。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相知、相熟的朋友、同事或亲戚,或为熟人牵线、保证或担保、高利诱惑。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相对简单,多表现为借条、欠条、收据等形式,收据的内容也极为简单,甚至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
(三)借款数额不断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不断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增大,由原来的几千元,上升至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以上。
(四)隐性非法案件多,事实认定难度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贷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部分赌债或虚假债务以欠条的形式确认。某些担保公司、典当行、调剂行等经营机构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对外放贷,以合法形式规避超经营范围的不法行为。庭审中,被告虽提出抗辩理由,但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不能提供更有效力的书证,从而导致法院按照约定欠款数额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五)审理周期长,缺席判决率高。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到庭情况普遍存在,庭审核证难、调解工作无法进行,不少借款人本身就没打算还款或自知难以还款便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增加了出借人的诉讼成本。
(六)交织非法活动多,引发社会问题。高利借款过程中,当债务人欠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多种不法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债务人,甚至以故意伤害等方式暴力催讨,从而引发刑事犯罪。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债权人风险意识淡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资产或经营情况,不了解借款方偿还能力或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二)银行或信用社借款手续繁琐,助推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上升。公民向银行或信用社借款的手续比较复杂,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资方便,借款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即使办理也比较简单或不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追偿。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一)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时,要注重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或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法院在具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对典型的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三)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的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要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促使债务人能够自动地履行其所负的义务。从而,使法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件高效、和谐地得到解决,案结事了。
(五)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