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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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力高效服好务 及时委托鉴定获好评

  发布时间:2014-12-23 09:42:48


    日前,焦作中院司法技术处在一起司法鉴定中,急当事人之所急,在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并及时出具结果,获得当事人及审判、执行部门的好评。

    2014年12月份,司法技术处受理一起本院立案二庭移送的文检鉴定案件。案件鉴定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温县法院起诉,温县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1986年临时宅基地证认为申请人杨某某堆放的砖块不能确定是在被申请人的宅基地内,不支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把堆放的砖块移走的请求。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到本院民三庭。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王某某提供一份新的宅基地证(1987年3月18日颁发)。二审依据新的宅基地证判令申请人杨某某将堆放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宅基地内的砖块移走。申请人杨某某不服二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宅基地证不是在1987年颁发,系虚假的宅基地证而申请再审。在二审期间未对新的宅基地证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焦作中院司法技术处受理此鉴定案件后,面临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不服二审而申请再审的情景。为了给审判执行部门提供高效、可靠的证据,司法技术处第二天就通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鉴定机构,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最短时间内将鉴定材料送到鉴定机构。在所选的第一家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立即前往第二家备选鉴定机构,同时向鉴定机构讲明该案件的特殊性及委托事项,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经过技术处的努力,第二家鉴定机构加班加点,在短短的三天内就出具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送达后,申请人连连称赞:“没想到去外地鉴定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真是为我们当事人着想呀!”

责任编辑:王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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