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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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街串巷贩卖工业盐 一农民被判八个月罚款一千元

  发布时间:2015-01-29 15:28:04


    工业盐不能当作食用盐食用,现在的许多老百姓都知道,然而农村有些老年人因缺乏对碘盐的认识,又分不清什么是工业盐和食用盐,对走街串巷贩卖价格便宜的工业盐仍然购买。2月28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家住该县现年50岁的农民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家住该许良镇的张某在家里开了一家小卖部。2013年6月26日,博爱县盐业局工作人员在张某家的小卖部查获并扣押散装无碘盐共五十公斤。2013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三轮车拉载散装盐沿街叫卖,在博爱县月山镇苏寨村出售给该村村民王某散装盐五公斤,后在博爱县月山镇司中道村被博爱县盐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散装盐五十五公斤。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张某所销售的散装盐达到精制工业盐优级标准(不含碘)。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博爱县作为严重缺碘地区之一,食用非碘盐导致碘摄入不足,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缺碘地区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明令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非碘精制工业盐,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审理期间,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做出上述判决 郭凯世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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