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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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车 无权使用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5-02-26 08:40:23


    因清明节祭扫,管某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借给朋友蒋大(化名)使用,却被芦某非法扣押,管某为索要自己的车辆诉至法院,2月25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芦某返还车辆并承担私自扣押期间因违章产生的罚款、扣分及交通事故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原告将个人所有的黑色皇冠轿车一辆借给朋友蒋大,蒋大同蒋二(化名)等人在祭扫时,被告芦某因与蒋二等人之间存在借贷、担保纠纷,便将该黑色皇冠轿车开走扣押并使用,扣押使用期间,在多地违章,但没有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某将原告所有的黑色皇冠轿车开走扣押,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扣押车辆期间至返还车辆前因被告使用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违章、罚款、扣分及因此产生的交通事故费用,因被告某在占有扣押车辆期间,擅自使用,显属不当,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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