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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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质型”犯罪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09-08-27 16:51:53


    近些年来,以劫持“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人质型”犯罪日益增多,不仅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准确认定“人质型”犯罪,对于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下面笔者先将我国刑法中“人质型”犯罪的规定简单介绍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在理论上被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拘禁实质上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该罪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要从重处罚;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丧失人身自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通常有索还债务、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破案立功、炫耀权势、以势压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对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但可作为量刑情节;3、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首先必须有拘禁行为。拘禁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空间范围内。 笔者认为,如仅把绑架作为动词来理解,在行为方式上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中都有该种行为方式,故绑架的方式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实施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即是绑架方式构成的非法拘禁罪。此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拘禁行为在时间上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且不具有间断性。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持续 一 定时间,在什么情况下要求拘禁时间较长,持续多长时间没有规定。最后拘禁行为必须有非法性,出于履行职务而为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不具非法 性而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侵害的对象是指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

    (二)绑架罪

    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设置绑架罪这一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两个新罪。该决定颁发后,在实践中发现除了一些行为人为勒索财物实施绑架外,为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人质的案件也不时发生。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对罪状作了修改补充,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绑架劫持他人的行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统一界定为“绑架罪”,即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人质,提出不法要求以迫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故 所谓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出于勒索财物或满足不法要 求等目的,行为人若不具该目的,不构成绑架罪;3、 除可将“偷婴盗幼儿”视为绑架罪的特殊方式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理论上讲,凡是非法拘禁罪可使 用的方法,没理 由说不可以成为绑架罪的方法。绑架罪实际是特殊的非法拘禁行为,只不过除了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外,还具有 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行为由 绑架行为(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系复合行为。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还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由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法定刑上具有相当大的差距,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绑架罪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者差距显而易见,对二罪的区分便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这两种“人质型”犯罪之间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客体上两罪都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的方法基本相同,即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均采取了绑架方式;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均会提出某种要求。但两罪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不存在着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为单一客体。

    2、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为了让他人满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除“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索回被他人所欠的债务外,法律并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

    3、实行行为不同:在客观行为方面,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劫持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行为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其他要挟行为,是复合行为;非法拘禁罪则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

    4、是否提出要求或提出要求内容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绑架人质后必然提出不法要求,要么是“勒索财物”,要么是提出其他“不法要求”,非法拘禁罪犯罪动机通常有“索还债务、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以势压人”等,行为人可能提出某种要求,也可能不提出任何要求,如行为人向被拘禁人的近亲属提出要求,也只能是合法、正当要求,如讨还债务等。

    5、提出要求的对象不同:非法拘禁罪提出要求对象既可是被拘禁的人,也可对第三人;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勒索财物行为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指向对象不是被绑架的人质,而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与人质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甚至国家。

    6、绑架罪对人质人身自由被剥夺时间没有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人质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则要求一定的持续性。

    笔者这里着重探讨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认定以满足不法要求为目的的绑架罪中行为人提出要求的不法性,并藉此区分来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后,其犯罪类型尚未确定,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可能会构成绑架罪,行为人只有在实施了绑架他人行为后,继而提出勒索他人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后,才构成绑架罪。若行为人虽提出要求,但系合法的要求,是否构成绑架罪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置”。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绑架他人提出正当要求如索债,系为取得本属自己的财产,满足其合法目的,则构不成绑架罪。该规定可从侧面印证“提出不法要求”系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亦可见区分不法要求与合法、正当要求的必要性与法律意义。如行为人为达到和其前女友家长商谈婚事的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持了其女友,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和绑架罪中绑架他人的实行行为,对其行为的评价关键在于其是否继而提出了什么要求,该种要求是否符合绑架罪法定构成要件的“不法要求”?而如何认定“不法要求”与“正当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理论上也鲜有学者论及。

从字面理解,“不法要求”应指违背法律的要求。即指行为人提出法律所禁止的要求,该要求的提出不仅可能违反刑法规范,还可能违反民法、婚姻法等法律规范。当然,不法要求的满足是建立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出于对人质安危的考虑,迫不得已答应了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不会答应的条件,一般情形下,这种要求往往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为若是正当合法的要求,行为人一般不必通过绑架人质这种手段借以得到满足。但有些情形下,行为人所提要求可能是合法的,或者该要求仅违背道德规范,而不违背法律规范。此时,区分要求的合法性与不法性就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只是我国刑法将不法要求作了区分:勒索财物和其他不法要求。勒索财物是具有不法性的行为,其不法性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取得本属于他人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其他不法要求的提出行为之所以成为绑架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就在于该不法要求系具备与“向被绑架人亲属勒索财物”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要求,该行为才和先前绑架行为一并受到刑法的打击、制裁。如犯罪分子劫持人质后,要求与人质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后才释放人质。该要求的不法性就在于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此外,从该罪的立法沿革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两个新罪,并无绑架人质并提出不法要求这个罪状。该罪状系在我国92年加入联合国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后,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根据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而这里行为人劫持人质提出要求一般是指出于政治目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具有明显的不法性。一些行为人劫持他人后也会向人质的亲属提出某种要求,虽然其意图实现该要求的方式有悖于法律规定,但若单纯评价该要求尚不失其正当性、且并不违背法律要求的话,则不能认定为不法要求。

    笔者拟探讨的问题之二是如何从是否涉及到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区分二罪。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所以绑架罪中除涉及行为人、人质外,必然涉及到人质的亲属和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在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件:行为人因在工作中对被害人不满遂产生劫持被害人之念,企图找几个人将被害人劫持后拉到偏僻的地方吓唬吓唬,借以发泄。但行为人既没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将被害人劫持后,对其家人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该案并未涉及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被告人行为受到刑法否定性评价的只是被告人劫持人质的行为,而这一行为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共同具备的共性的实行行为。笔者认为,劫持人质后,没有继而向人质亲属提出的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仅凭劫持行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绑架罪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也是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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