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系该条文的应有之意,但其它尚不构成犯罪的共同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未予明确。刑诉法解释第86条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并不见得一定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并不仅仅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
一、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该条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指的是共同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致害人。这些致害人中除了刑事被告人外,其他未被提起公诉的致害人虽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所有共同致害人基于其参与实施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这一事实均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一般认为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监督、保护未成年人,民法上的监护人主要指:1、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在基层组织;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其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未成年人所在基层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我们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而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指的是: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需要说明的是,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系并非完全吻合的概念。法定代理人侧重的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指的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监护人主要是从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而言。刑事诉讼中多数所列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身份重合时,既应承担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承担实体上的民事赔偿义务。若不一致,则法定代理人不承担实体权利义务。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监护,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则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所以判令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时亦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说明未成年被告人无收入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主文中,则应如此写明:被告人某某犯什么罪,应判处什么刑罚,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由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承担。但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
此外,笔者认为,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亦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刑事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附带民事被告人当然是其本人,而非其遗产继承人。但如果其在未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时被执行死刑,原告人仍要求执行民事部分时,由于民事责任不因被告人死亡而消灭,此时应在案件执行环节解决问题,即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已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罪犯如果有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执行时数额不能超过继承财产的数额。
但如果原告人是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另行向民庭提起诉讼,则此时的被告人应为已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但判决时数额不能超过继承财产的数额。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不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同时又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那么民事部分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精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并且变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知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被告人没有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事部分终止审理。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该条规定最为宽泛。笔者认为主要是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适用一定的归责原则,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说来,主要包括1、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因其管理不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有机可乘进而加害他人的,除了加害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亦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第三人有机可乘加害未成年人的,除了加害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外,学校、幼儿园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应由其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雇主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