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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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借条遭赖账 依据证据链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5-03-04 16:38:58


    未打欠条怎么要账?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帮了大忙。3月3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孙某偿还牛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孙某给靳某打电话说理财还差3万元,于是靳某介绍朋友牛某借给孙某3万元,约定利息0.015元/月。借款当日孙某通过靳某向牛某转交了3个月利息共计1350元。但牛某碍于靳某面子没有向孙某索要借条,后孙某与牛某产生矛盾,牛某向孙某索要借款时遭到拒绝。无奈,牛某将孙某和靳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3万元,并按月息0.015元/月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我没有借过牛某的钱,也未和原告约定利息,没有给靳某1350元让其转交原告;靳某介绍我和原告认识后,发现原告与我丈夫关系不正常,我就单独和原告说如果原告不与我的丈夫来往,等自己在担保公司的钱下来后就给原告3万元。被告靳某辩称:2013年10月孙某打电话说理财还差3万元,需要借3万元,2013年10月10日,我就介绍原告和孙某认识,孙某在去公司签订合同的当天就把利息给我让我给原告,三个月的利息是一次性给原告的,合同是2014年1月到期。我不是担保人,不应支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取款凭条、账户明细以及庭审中被告靳某关于孙某需要借3万元故介绍孙某和牛某认识、孙某让其转交给牛某利息的陈述、庭审中被告孙某承诺给原告3万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牛某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牛某向孙某主张借款,虽然没有借条,但牛某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民在经济交往中应当有证据意识,尤其是在借款、欠款等事实发生时一定让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否则起诉后一旦对方否认会出现事实不清、遭遇败诉的风险;同时提醒心怀侥幸的不诚信者,法院审理案件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行审查判断,并非是欠缺直接证据就一概败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也可以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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