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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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需谨慎 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还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09 16:50:29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将保证人告上法庭。3月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2014年7月18日,债务人李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由被告徐明担保,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李军既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也不向原告支付利息,故请求被告徐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被告徐明自愿为借款人李军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李芳与被告徐明之间形成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按连带担保方式承担责任。在本案主合同债务人李军未能按约定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徐明应依法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原告李芳请求被告徐明归还借款,事实清楚,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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