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一起旷日持久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案件承办人李西之同志上百次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拄着拐杖的女当事人孙某拿着十万元赔偿金流出了感动的泪水,连连向办案法官鞠躬致谢。
案件发生在三年多前的2006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董某因其姐与被害人孙某存在纠纷,遂纠集另三人对孙某进行殴打,致孙头部及右上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孙某分别在三家医院住院187天,后经鉴定构不成轻伤。孙某因得不到民事赔偿,多次上访。经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单独审理,经法医鉴定,孙某的医疗费与本案被殴打致伤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为50%;。据此,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7187.63元(已付23000元)。
被告人董某认为孙某的病原本就存在,与被打无关,且构不成轻伤,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15万是冤枉的。遂多次到省、市政法部门上访,并在网上发表信息,声称宁可不要工作,家破人亡也要把官司打到底。而被害人孙某及亲属情绪也非常激动,多次扬言如果得不到赔偿就和被告人拼命,让被告人断手断脚。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金贵院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慎重审理此案。
即将退休的刑二庭副县级审判员李西之接到此案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必须经过调解,才能圆满解决双方矛盾,面对对立情绪极大的双方当事人,李西之同志不急不躁,下定决心一定要把案件调解好。围绕双方的各自责任,在刑二庭领导的支持下,整个案件审理期间以多种方式做了上百次的调解。一是反复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二是分别找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请他们帮助打消当事人各自的顾虑,稳定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三是主动和当地乡村领导联系,由当地领导协助做工作;四是和原审法院配合共同作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不怕苦,不怕累,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反反复复。这样,逐渐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在调解期间,曾出现三次即将达成调解又随即反悔的情况。
8月26日上午11点,刑二庭副庭长刘志雷和承办人李西之对双方当事人再一次进行调解,经事先做工作,被告人董某带着现金来到法院,准备签订调解协议。不料因为一句气话,双方关系再次闹僵。孙某拄着拐仗愤愤而去,瞬间打破即将和解的希望。刘志雷同志紧紧随着孙某,一边作劝解工作,一边把孙某稳定在院内,把她扶到台阶上坐下,随即继续做被告方的工作。期间失去情绪控制的孙某,多次叫出租车要离开,并称“我决不等到三点钟,过了三点钟我一分钱不要”。烈日下,刘志雷和承办人李西之又做了整整两个半小时的工作,终于在下午三点前使案件调解完毕,被告人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