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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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犯罪持刀抢劫金店 警民联手抓捕人赃俱获

  发布时间:2015-03-10 15:36:49


    3月10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持刀抢劫金店的案件,被告人张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下午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携带斧头、菜刀、头盔、包等工具窜至修武县县城七贤大道 “中国黄金”店附近,乘店内人少之机,戴头盔口罩,手持菜刀、斧头进入店内,砸破柜台玻璃后将柜台内七条黄金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张某在逃跑途中被闻讯的附近群众围追堵截,在一中学附近被修武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所有被抢黄金项链。经鉴定,七条黄金项链价值44000余元。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亦无前科犯罪记录,且案发后及时被抓获,被盗黄金项链也已全部追回,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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