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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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致人亡 触犯刑法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5-03-11 09:12:05


    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15年3月1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邹崇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14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邹崇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客车经焦作市中站区好爱家超市侧路段时逆向行驶将在路南侧给电动车打气的行人余超超撞倒,邹崇光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余超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7日19时35分死亡。经焦作市公安部门鉴定邹崇光血样中的乙醇的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崇光无证醉酒后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邹崇光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邹崇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和被害人余超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余超超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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