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宋某因盗窃罪刚刑满释放两天,又再次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宋某在某路公交车上,将坐在其前方的被害人原某的上衣口袋的步步高手机偷走,随后将该手机以500元价格卖给崔某;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2014年11月29日,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原某。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17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