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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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学习的三重境界

  发布时间:2015-03-12 15:11:06


    近期,我通读了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该书重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该书重视方法论的运用,充满大量实例。

    本书作者认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维方法及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我学到了法律学习的三种方法,也是法律学习的三重境界:一是体系式的学习方法,二是专题式的学习方法,三是实例学习方法。具体来讲,第一重境界体系式的学习是初学法律的人必须经历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熟悉法律条文、掌握基本理论的过程,即通读教科书、纵览法条的过程,大学期间的学习即是如此。那是我们也听了老师旁征博引的授课、读了名家字字机杼的著作、捧着厚厚的教科书记了海量的法条,但这样的学习还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必须进入专题式的学习才能得以提高升华。没有第二重境界的学习,法律人的认识深度则不能得到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不能得到锻炼,理论知识也不能进一步深化。第三重境界是实例学习法,这是体系与专题结合式的学习方法。这个过程研究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将所掌握的理论用于解决实务问题,用问题来发动思维,引发思考,最后形成判例评释,将比较法、判例研究法和释义学方法应用到判例评释上。这是学习研究的最高阶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多重视判例研究,这也是他们的法制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作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仅需要融会贯通所学的知识,更需要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需要运用实例读书法的。记得求学时期,对于每次考试的试卷,“用功”的学生可以通过背诵条文、教科书而获得到高分,拿到奖学金。但在洋洋洒洒的抽象理论阐述中,隐藏着法律思维的缺陷,不能彻底理解条文所隐含的理论深意,更不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知识,这些缺点在工作后,在每一个案件实例的测验对比中逐渐显露出来。王先生在本书中指出了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通盘了解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并强调实例研习可以培养思考方法。

    对于这一点,我深有感悟,比如在一般教科书及理论书中谈到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时,多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简单释义,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教科书也是如此阐述法律条文,所以读者即使读很多遍,对于这赡养问题的认识也只能仅限于此,停留在认识较为肤浅的阶段,完全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实务的需要。试举一例,张某在母生病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而张某的弟弟张某某等三人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现杜某起诉兄弟三人,要求平均承担该医疗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在承担了全部法定赡养义务之后,能否向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其他赡养义务人请求追偿,如果不能,对积极主动地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张某而言,是否公平?如果能进行追偿,追偿的依据又是什么?如果仅仅通读教科书及其法条是不能很好的回答这一问题的,因为法律条文仅仅规定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而没有规定子女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之后他们之间能否对超出自己承担部分进行追偿,立法是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立法的,没有考虑赡养义务人之间还会发生赡养的争议,这一法律漏洞的填补便需要发动法官的思维,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及其漏洞填补方法进行处理,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解释成依据各个子女的经济能力而分担的义务,即解释成按份责任,这样子女之间的追偿问题可以依据以按份责任为前提构成的不当得利之规则进行处理。若我们平时在阅读训练中能多读有关实例的书籍,引发我们的思考,以此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法律解释能力,掌握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再来处理这一问题就比较容易了。可见,实例具有引发读者思考,发动读者思维的功能,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以此实例来发动思维,便需要厘清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性质是什么?是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教科书也没有讲解,这便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包括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漏洞填补的方法等等。

    从体系式的学习,到专题式的学习,再到实例式的学习,是法律思维培养的渐进模式,也是学习法律的三重境界。作为一名预备法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利用办案优势,将实例分析法应用到调研上,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详析法释理,不断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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