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扮时尚的五旬妇女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为筹到供自己挥霍的钱财,竟以帮人买房为由,诈骗20万余元,结果再次入狱。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剩余赃款人民币12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已年近5旬的冯某(女)在2011年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她仍旧打扮时尚、贪图享受,但因无业,为筹到供自己挥霍的钱财,她便开始重操“旧业”,寻找作案目标。2013年,由于冯某经常到家附近的候修衣店修理衣服,就认识了修衣店裁缝师张某(女),进而和张某成了“好朋友”。2013年5月底,冯某又来到张某的修衣店,当她听说张某想购买焦作西城家园的房屋时,就表示自己“认识”该房地产的人,能以内部价格买到房子。张某一听,喜出望外,就请求冯某帮忙。看到鱼儿上钩,冯某遂以交购房款为由,分三次骗取张某现金205000元。后来张某向冯某索要交房款的发票时,冯某一直推拖,张某才惊觉有问题,到焦作西城家园购房处一打听,发现冯某口中所帮忙购买的房子的名子是别人名子,才知上当,遂向冯某追讨房款,但冯某却借口推托,一直不还房款,张某一怒之下,于2014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冯某陆续退还张某现金76000元。2014年6日,冯某被公安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冯某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