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发回重审乱、指定再审滥”的现象,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日通过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依法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明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必须在裁定书中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审监二庭及时组织学习,并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规定》要求。
近日,该庭在审理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林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针对案件在法律适用和基本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审监二庭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在裁定书中首次公开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该做法改变了以往以内部函的方式说明发回重审理由的惯例。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公开说明裁判理由,有效地遏制了民事裁定书虚化、简单化的现象,有效地减少了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