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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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按时到庭 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5-04-16 15:11:25


    传票规定下午三点开庭,谁知原告迟迟不到庭,法官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借贷纠纷案件,开庭时因原告不及时到庭,法院依法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原告魏某诉状称:在2014年的3月和8月,杨某先后两次向自己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一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为上货急用钱和孩子上学借款。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出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魏某在传票规定的下午三点准时开庭的时间,不准时到庭,而在四点多后不慌不忙地来到法庭,要求开庭。法院告知原告,因其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听后,后悔不已,表示接受按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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