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李兵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63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705.64元、护理费6440元、残疾赔偿金24216.31元,共计1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0时20分许,被告李兵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中站区丰收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轮胎厂东门前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自东向西准备转弯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入住焦煤中央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治疗,经事故科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也不予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峰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华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保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兵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张峰请求被告李兵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