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老百姓对该领域的犯罪自是深恶痛绝,4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近期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明知国家禁止在生产腐竹中添加吊白块(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王某用于生产腐竹,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包6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两包含有吊白块的增筋剂用于生产腐竹,之后王某在生产腐竹中添加了邢某卖给其的吊白块,且所生产的腐竹均已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食品中予以添加并销售,被告人邢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向其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腐竹生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