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养儿来防老,现年82岁的永某含辛茹苦将七个子女抚养成人,但到头来,老了老了却无人问津,4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八旬老母状告亲生儿的赡养案件,依法判决七个被告于每月月底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并分摊老人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永某共育有五子两女,七名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现年82岁,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收入为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七被告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为宜,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原告要求七被告对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七分之一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