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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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搭配入室行窃 获刑受罚悔之已晚

  发布时间:2015-04-29 09:02:52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该效应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为男女在性格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互补性,男女在一起工作会更充分地表现出这种互补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然而,秦某某、王某某及崔某(女)却利用该效应去入室行窃,触犯法律,日前均被博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并对其三人的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崔某预谋后驾驶一辆轿车窜至博爱县幸福港湾小区,秦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先后将该小区6号楼2单元601号住户高某某、4号楼1单元602号住户张某某的防盗门打开,并由崔某望风,秦某某、王某某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将小区两户家中的黄金项链、手镯、吊坠、现金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0408.32元。三被告人销赃得款150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家属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30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在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共同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鉴于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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