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恶犬伤人须提防 精神抚慰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5-05-07 09:59:04


    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内有恶犬,生人勿近”的标识,马某最近就真的被一条恶犬咬伤住院, 并一度精神恍惚,5月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庭审理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后,不仅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而且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马某在某小区被彭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日,马某在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注射疫苗并入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二医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犬咬伤,并被焦作市精神病院门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彭某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原告的伤情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事实,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6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