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为盖房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一人受伤一人受罚。5月7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被告人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杰家准备在中站区马封村老宅基地上盖房子,被害人李春认为李杰家盖的房子占了自家地方且离他家门口太近,双方发生纠纷。李春挡在打夯机前欲阻止李杰家干活,李杰欲将李春拖拽出宅基地,在拖拽的过程中李春咬了李杰的胳膊,李杰用拳头朝李春脸上打了几拳,造成李春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