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男女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是较普遍的风俗习惯。但在订婚后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5月5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黄某(女)返还吉某婚约彩礼18000元。
黄某与吉某经媒人叶某介绍相识,2014年12月11日,双方在吉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吉某经由其母亲给付黄某18000元。但在后来的交往过程中,由于性格等原因,黄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但拒绝退还吉某给付的彩礼。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吉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吉某为此花费了一定金额的彩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吉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