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促使夫妻双方履行夫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法定条件,离婚请求得不到准许。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杨丽(化名)与丈夫陈某离婚。
原告杨丽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在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生二子二子现均随被告陈某生活。原告杨丽自2013年7月8日以来先后两次以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履行家庭义务,还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杨丽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被告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愿望,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共同为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