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9月,杨某看中名流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楼盘,认真阅读了该公司一份样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有意购买该套房产,在通过售楼人员了解到此合同与将来要签订的正式合同完全一样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交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和首付款10000元,因国庆节假期原因,双方推迟签订合同。2014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杨某发现正式合同与之前的所看见的合同不同,名流公司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增添条款和补充协议。杨某多次要求协商更改增添的条款及补充协议,名流公司不同意,杨某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相关文件,并返还定金和首付款。
[庭审现场]
2015年2月10日,杨某诉名流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马村区法院开庭。在庭审上杨某出示了定金和首付款收据、两份购房合同复印件证明名流公司当时给杨某出示的样本合同和最后要签订的合同不一致,导致对合同产生误解,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返还杨某的定金和首付款;名流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杨某所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不能履约的原因在于杨某,所以定金不予退还。
马村区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解除杨某与名流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购房确认单》、《借据》和《借款协议》的相关文件;名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某购房款20000元和定金10000元;诉讼费559元,由名流公司承担。
[法官析法]
马村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在本案中,有效证据足以证明由于名流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给杨某看了与正式合同不一致的样本合同,致使杨某存在重大误解,认为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与之前所看的样本合同一样,故做出了购房决定,并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当拿到正式合同文本后,发现与样本合同多处不符,多次与名流公司就不一致的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未果,故拒绝在正式合同上签字。上述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因此杨某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证据能够认定是名流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给杨某出示了与正式合同不一样的样本合同,导致原告的重大误解,责任在名流公司。故名流公司应当返还杨某首付款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