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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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养殖借钱买饲料 到期不还可不行

  发布时间:2015-05-18 08:34:23


    石某和赵某,为了帮助朋友郭某搞养殖,为其借款做了担保,谁曾想如今却来到了被告席上,5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并依法判决被告郭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石某、赵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被告郭某以搞养殖购买饲料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该欠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被告石某、赵某为该借款的连带保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向原告张某借款事实存在,被告郭某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郭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被告郭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石某、赵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因该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故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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