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某保安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走上了法庭,5月1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后,依法判决该保安公司支付被告许某考核工资8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许某与原告保安公司签订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其为公司财务主管,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采取年薪制,由日常工资和年度考核工资组成,其中日常工资按月发放,考核工资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被告履行职务情况、被告所管理部门实际运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核,在每一个经营年度终结时予以确认;2014年4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聘用协议;2012年12月31日,原告确认被告许某的考核工资为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并对报酬予以约定,双方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原告保安公司拖欠被告许某考核工资80000元,理应承担支付该考核工资的用工责任,因此,原告认为无需支付被告考核工资8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公司认为无需支付被告许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法院也不予支持。